(2016)桂08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蓝贵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73号罪犯蓝贵彬,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以(2011)博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蓝贵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2011年7月1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0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蓝贵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蓝贵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01.07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贵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原判犯罪事实以及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贵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