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32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系被告王某甲的父亲。被告:魏某,系被告王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