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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32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系被告王某甲的父亲。被告:魏某,系被告王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