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军霞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霞,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霞,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王杰,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华煤制油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军霞偿还借款本金1.13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后,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杰在银行的存款1.27万元。被执行人王杰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