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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庆满与被执行人王洞庭、龚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庆满,王洞庭,龚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钟庆满,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号华天公寓****号。被执行人王洞庭,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新星一巷**号。被执行人龚爱民,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东方新城**栋****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钟庆满与被执行人王洞庭、龚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洞庭、龚爱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钟庆满借款本息3141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46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洞庭的工资,被执行人龚爱民一直逃避执行,未履行分文。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王洞庭、龚爱民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庆满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洞庭、龚爱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钟庆满与被执行人王洞庭、龚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化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