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淑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淑珍,女,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8月3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淑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春季,被告人张淑珍从其儿子时某处承包位于扎赉特旗新林镇新立村四组西山榛子林地,承包后在榛子林看护房周围开垦灌木丛和宜林地种植蔬菜、玉米,搭建猪舍、鸡舍。经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测量鉴定,张淑珍占用林地面积11.83亩,林种为防护林。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记载了案发时间、地点等情况。2、司某灌木林承包合同、司某与时某1转包协议、时某1与张淑珍转包协议,证实了林地实际经营管理者为张淑珍。3、林业案件移送函、测量数据等证据证实开垦宜林地的面积为11.83亩等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记载了被破坏宜林地实况。5、经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测量鉴定,张淑珍占用林地面积11.83亩,林种为防护林。6、证人时某1、高某、时某2、司某证实,榛子林地转包过程、土地现状及张淑珍种植农作物的情况。7、被告人张淑珍供述,2014年春天搬到榛子林看护房居住,期间在看护房周围用铁锹、镐头等工具开垦土地,种植蔬菜和玉米等农作物的事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淑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林地11.83亩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淑珍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淑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常林审判员白玉林人民陪审员张瑛非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