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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加才让与周先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才让,周先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14号原告李加才让,男,藏族。被告周先卡,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才让诉被告周先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并告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事项,但原告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李加才让承担。审判员  李毛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先巴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