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秀丽与王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丽,王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833号原告郑秀丽,女,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王晶,女,3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宝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