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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秀丽与王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丽,王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833号原告郑秀丽,女,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王晶,女,3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宝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