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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聪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聪明,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吴聪明,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金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1736765-1。法定代表人叶文东。申请执行人吴聪明与被执行人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争议纠纷一案,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4)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已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4)17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