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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丽与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67年1月1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田兵,组长。上诉人李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75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的起诉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李丽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原告的起诉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为由裁定驳回李丽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在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上诉人李丽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