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588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