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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588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