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绪寨与刘学深、王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寨,刘学深,王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吴绪寨。被告:刘学深。被告:王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绪寨与被告刘学深、王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绪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共计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