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瑞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秦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被执行人秦瑞祥,男,56岁,汉族,现住包头市。申请执行人顺达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瑞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3)五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顺达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83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五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瑞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