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阙小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68号罪犯阙小勇,捕前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阙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11年9月2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4月17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30.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小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处罚金二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