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执行人 张某,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4)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刘敬东审判员李玉夫审判员张树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韩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