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光与韩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光与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以上之款,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