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与高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高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初2470号原告: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邢超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蓓蕾,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原,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风行公司)与被告高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风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冬冬、曾蓓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风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高原返还原告湖南风行公司不当得利款2014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3日,因原告公司财务工作人员QQ被盗用,工作人员误将公司负责人邢超峰账户内25万元存款转入梁传宇银行账户。当天,梁传宇又将其中20140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高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长沙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机关询问许敏的询问笔录,许敏被盗用QQ聊天记录,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邢超峰银行账户明细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漯河贸易区分理高原处借记卡资料查询,均为长沙县公安局办案中依法取得材料,符合有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邢超峰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公安机关的材料内容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调取的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怡园社区居委会证明和青铜峡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符合有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南风行速运公司财务许敏QQ被盗用,盗用人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超峰的网名,与许敏QQ互发信息,指使许敏将邢超峰民生银行尾号9992银行卡中65000元转入梁传宇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2017银行卡。当日,该银行卡中20140元转入高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漯河贸易区分理处尾号3174号银行卡。湖南风行速运公司当天向长沙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冻结高原3174号银行卡存款2014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中,湖南风行速运公司撤回要求高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邢超峰涉案银行卡由公司财务保管使用,应为公司的财产,原告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财产,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对取得的20140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为打击电信诈骗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原返还原告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1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原告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高原负担31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长黄学东人民陪审员何淑萍人民陪审员贾丽萍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马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