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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龙穴山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安徽龙穴山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853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被告:安徽龙穴山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龙穴山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