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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成森个与被执行人汪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成森,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曹成森,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双山林场职工。被执行人汪伟,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成森个与被执行人汪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曹成森偿还欠款85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0年8月26日起按年息3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汪伟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汪伟未按判决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曹成森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曹成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汪伟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成森与被执行人汪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款共计86800元,先由被执行人汪伟当场支付申请人曹成森现金5000元,剩余执行款818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汪伟分为每三个月支付申请人曹成森10000元直至清结之日止。执行费1202元由被执行人汪伟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 夏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