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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松与被执行人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松,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42号申请人:XX松。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营银行存款12000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