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松与被执行人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松,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42号申请人:XX松。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营银行存款12000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