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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传杰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杰,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徐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加良,洪庙村支部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