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忠全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52号罪犯陈忠全,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9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1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忠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全,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