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孙键,该××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钱勇强,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俊强,该××的员工。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94号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涉及标的数额较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不予以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货款68396.93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