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邱明芮与高清存、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芮,高清存,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邱明芮,女,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孟祥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清存,女,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苏磊,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邱明芮诉被告高清存及苏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祥文及被告高清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明芮诉称:被告高清存于2014年1月3日由被告苏磊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逾期按总款的15%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高清存未能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清存归还借款20000元,违约金9000元,合计29000元,并按双方约定利息付息至款清。由被告苏磊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清存辩称:当时一个朋友徐浩给我打电话,说需要借点钱,让苏磊我俩给他签个字,当时没有想到他会不还钱,钱是徐浩用的,直到起诉才知道他没有归还。现在只有找徐浩要了,办理的借款手续属实。被告苏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高清存及案外人徐浩由被告苏磊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至2014年2月2日,逾期按总款的15%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担保人苏磊在合同上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合同签订后,高清存、徐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高清存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高清存未能还款。原告将高清存、苏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清存、苏磊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违约金9000元,合计29000元,并按双方约定利息付息至款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原告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清存对借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苏磊依约应当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但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按约定支付利息,两者相加,超出法定最高利率标准,应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付息。虽然从合同及借条上可以看出案外人徐浩为共同借款人,但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共同债务人之一进行诉讼。被告苏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本案应以现有证据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清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明芮清偿借款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苏磊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被告高清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张振山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