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卢苇申请执行赵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26号卢苇,男,汉族赵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卢苇与赵鹏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