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卢苇申请执行赵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26号卢苇,男,汉族赵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卢苇与赵鹏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