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曾志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曾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1号申请人李俊杰,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志贤,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志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志贤的银行存款1073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勇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