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立国与被执行人张金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立国,张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武立国被执行人张金奎申请执行人武立国与被执行人张金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武立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奎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张金奎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雷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