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栓荣与赵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栓荣,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胡栓荣,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赵强,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栓荣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该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胡栓荣,该案执行完毕。本院(2015)庆执字第55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