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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东仙、章惠萍等与诸晖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东仙,章惠萍,王惠芳,诸晖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仙,女,193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章惠萍,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美利坚合众国。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惠萍,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美利坚合众国。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芳,女,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汪瑞琪,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诸晖,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孙东仙、章惠萍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东仙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10月19日死亡,孙东仙的死亡致使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关系一方主体已不存在。鉴于章惠萍、王惠芳虽是本案诉讼的两名当事人,但又是孙东仙的继承人,故在本案中所提出的上诉主张,可与其他孙东仙之继承人在孙东仙遗产分割中一并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4.08元(已缴纳),由上诉人章惠萍、王惠芳各半负担。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