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6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兴云与贾永刚、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云,贾永刚,孙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375号原告:刘兴云,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宁,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刚,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云与被告贾永刚、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永刚、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兴云负担。审判员 李建东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