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谢晓军与周如意、高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军,周如意,高茉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279号原告:谢晓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如意,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茉棋,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谢晓军与被告周如意、高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谢晓军于2017年2月20日,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谢晓军负担,退回原告谢晓军33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谢晓军负担。审判员代菊琴人民陪审员蔡建勇人民陪审员吕长祜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