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爱国申请执行钱卫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国,钱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国,男,生于1965年7月4日,彝族,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钱卫明,男,彝族,生于1973年4月24日,云南省武定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杨爱国申请执行钱卫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楚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7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地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