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国平气体贸易有限公司与胡德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国平气体贸易有限公司,胡德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670号原告:马鞍山市国平气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德至。原告马鞍山市国平气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德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胡德至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