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立二监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戴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立二监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XX,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再审申请人戴XX因与被申请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戴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中对再审申请人戴XX提交的证据都不予认可,不考虑再审申请人戴XX作为残疾人以后的生活来源,认定事实有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将拆迁款视为个人财产与现行司法解释不符,认定拆迁机构是按人头发放的费用并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戴XX并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戴XX有拆迁款及其他收入来源,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戴XX及其家庭成员均有拆迁款,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陈XX取得41.5万元拆迁款是正确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戴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何 翔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