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一终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史建平、袁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伟,史建平,袁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一终第01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伟,系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建平,系西峡县教育体育局电教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国锋,西峡县中等职业学校职工,系史建平丈夫。委托代理人闫金超,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建伟与上诉人史建平、袁国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史建平、袁国锋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建伟委托代理人郅伟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史建平及委托代理人张弛、上诉人袁国锋及委托代理人闫金超。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给杨建伟1050元,退回给史建平3220元。审判长 李显娥审判员 李郧钦审判员 祖祯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益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