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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乃英、房金凤、房宝凤与杨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英,房金凤,房宝凤,杨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5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乃英申请执行人:房金凤申请执行人:房宝凤被执行人:杨大军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大军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