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崆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莉,范海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崆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高亚莉。被告范海荣(未到庭)。原告高亚莉与被告范海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亚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海荣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被告以某世通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凉市广成路兰商务会所的保洁工作,通过招聘信息聘任原告为其做保洁工,约定月工资1500.00元,外加全勤奖100.00元。2015年6月被告与该会所老总发生矛盾,解散了全部保洁工。被告以保洁部经理的名义领取了几名保洁员的工资,但未转交原告。后在原告多次索要之下,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承诺一个月内给付,但至今未兑现。现要求告给付工资欠款16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工资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海荣未到庭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范海荣雇佣原告高亚莉为其承包的广成路兰商务会所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00元,外加全勤奖100.00元。2015年6月被告解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的保洁工,并从商务会所领取了应发给原告的1600.00元工资,在原告多次索要之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给付,但至今未给付,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高亚莉与被告范海荣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事实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当给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范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亚莉工资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被告���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