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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葛凤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葛凤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徐士华、孙建林,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凤阳。委托代理人吴艳,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10层。负责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翟景山,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凤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益民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