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海县锦杰织带厂与宁波鄞州人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锦杰织带厂,宁波鄞州人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00号原告:宁海县锦杰织带厂。负责人:王春祥。被告:宁波鄞州人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芸芝。委托代理人:杨继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锦杰织带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人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锦杰织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宁海县锦杰织带厂负担。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项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