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健、乔双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健,乔双双,韩西锋,张春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乔双双。被执行人韩西锋。被执行人张春奉。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莱城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5元、诉讼保全费1071元、申请执行费835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