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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振勤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勤,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蒋振勤,男,汉族,1951年7月3日生。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任区长职务;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邵广强,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佳,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蒋振勤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勤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助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