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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友才与王健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才,王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才。被执行人:王健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健林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健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