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宋环环与默刚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环环,默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宋环环,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霍州煤电集团亿隆矿多经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默刚刚,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霍州煤电集团通信公司职工。本院执行的宋环环与默刚刚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本院(2013)霍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默刚刚未按照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默刚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环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默刚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