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特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被孙二牛申请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孙二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特字第00018号申请人:孙明,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小区。被申请人:孙二牛,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孙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二牛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孙二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明称,其与孙二牛系父子关系,孙二牛从200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多次找过,也登报找过,2014年10月还报了案,但一直无消息。其母亲1995年5月去世,无其他兄弟姐妹,现申请宣告父亲孙二牛死亡。孙二牛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孙明与孙二牛系父子关系,孙二牛从200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找寻,也登报找过,2014年10月还报了案,但一直无消息。原告母亲张密利1995年5月去世,原告无其他兄弟姐妹。审理中,孙明提交第一份证据为2008年9月2日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孙二牛长期(6年)联系不上,现面临拆迁安置房办证,以父亲名义办证,存放于古迹岭公司,如果通过法院办完手续后,公司将产权证交付。第二份证据为2008年7月报纸刊登的寻人启事,该报纸载明2002年7月孙二牛外出未归。第三份证据为2014年9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古迹岭社区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社区盖章并载明:“经社区调查,情况属实”,同时,邻居袁新风、赵二侠也在说明上写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确认。第四份证据为2014年10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居东关南街派出所的报警回执,说明孙明报警其父2002年7月走失至今未归,第五份证据为东关南街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张密利1995年5月31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寻人启事、常住人口信息、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古迹岭社区的情况说明、承诺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居东关南街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有下落不明满4年等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本案申请人孙明系孙二牛与张密利之子,张密利已去世,孙二牛自200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达13年,现孙明申请法院宣告孙二牛死亡,提供了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孙二牛经合法传唤、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二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李 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