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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梁树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49号罪犯梁树中,捕前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梧刑经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梁树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2008年7月2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获评表扬,2008年10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77.7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树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树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