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德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216号原告泰州市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山,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德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赵洪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泰州市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德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0.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890.5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