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庆丽申请执行席银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丽,席银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赵庆丽,女,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席银焦,男,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赵庆丽与席银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