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康胜利申请执行余兵选、余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胜利,余兵选,余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05号申请人康胜利,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余兵选,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帅,男,汉族。康胜利申请执行余兵选、余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余兵选、余帅赔偿康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费66565.94元,并承担诉讼费674.8元执行费9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执行,剩余款项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康胜利进行司法救助20000元。剩余部分本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30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新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