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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康胜利申请执行余兵选、余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胜利,余兵选,余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05号申请人康胜利,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余兵选,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帅,男,汉族。康胜利申请执行余兵选、余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余兵选、余帅赔偿康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费66565.94元,并承担诉讼费674.8元执行费9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执行,剩余款项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康胜利进行司法救助20000元。剩余部分本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30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新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