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旋顺道桥基础有限公司与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旋顺道桥基础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林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石家庄旋顺道桥基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志贤,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商贸城。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国贸中心宝海公园旁宝海豪园兰轩4层B座。法定代表人:林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锋。被告:林强。原告石家庄旋顺道桥基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旋顺道桥基础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16日我方与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签订了钻孔灌注桩施工清包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我方依约履行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将清包桩基工程按质、按量完成并检验合格,但被告只履行了部分义务,截止2011年1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943464元。合同中工程结算和支付方式对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因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林锋、林强抽逃注册资金,故其债务应由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林强共同承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43464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理中辩称,原告所出示的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方印章是假的,并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经本院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同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捺印。后经本庭向原告进行了释明,但原告不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旋顺道桥基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珍人民陪审员 吴星会人民陪审员 郝俊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