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戴芸霞与甘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芸霞,甘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10号原告:戴芸霞,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锡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在祥,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芸霞与被告甘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芸霞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芸霞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戴芸霞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