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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戴芸霞与甘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芸霞,甘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10号原告:戴芸霞,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锡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在祥,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芸霞与被告甘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芸霞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芸霞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戴芸霞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