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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与张丽莉、马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植保服务站,张丽莉,马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被告张丽莉,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马海明,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与被告张丽莉、马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于2016年2月20日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于永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